南通一中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
南通一中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
1.学校中层以上干部要廉洁奉公,忠于职守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,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
(1)索取管理、服务对象(包括学生的家长、亲属)的钱物。
(2)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。
(3)在招生、基建、分房、采购、订资料、办企业等公务活动中,接受礼金、礼品、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给个人的回扣。
(4)以虚报、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、职称及其他利益。
(5)用公款公物为亲属子女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。
(6)个人经商、办企业。
(7)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,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。
(8)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、购买住房。
2.中层以上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。禁止假公济私、化公为私。不准有下列行为。
(1)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。
(2)因公务活动向学校借款长期不还。
(3)公费旅游,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。
(4)违反财物管理制度,将公物直接或变相占为己用。
(5)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。
3.中层以上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,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教职工调配工作的制度办事。禁止借组织人事工作之机谋取私利,不准有下列行为:
(1)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。
(2)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、教职工调配的情况。
(3)在干部考察、教职工调配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。
(4)在干部选拔任用、组织发展工作中封官许愿,打击报复,营私舞弊。
4.中层以上干部要遵守招生和学籍管理纪律、制度。禁止在招生和学籍管理中违规决策、违章操作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
(1)违反规定擅自“开口子”招生。
(2)违反规定擅自批准转学、休学、借读。
(3)违反收费规定乱集资、乱收费。
(4)借招生和学籍管理之机,办私事、谋私利。
5.中层以上干部对涉及与配偶、子女、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事项,应当奉公守法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
(1)担任中层以上干部后要求或指使将配偶、子女安排进本校工作。
(2)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亲友。
(3)用公款支付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、培训的费用。
(4)用学校名义为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、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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