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等学校招生管理工作“十不准”
中等学校招生管理工作“十不准”
1、所有应届初中毕业学生均须参加初中升学(毕业)考试,不准以任何理由阻止学生参加考试。
2、学校发布招生广告须经市、县(市)教育局审批,不准未经许可擅自发布招生广告。
3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,不准剥夺考生和家长对招生计划、招生政策的知情权。
4、科学指导考生填报志愿,不准违背考生意愿强迫或阻止考生填报志愿。
5、普通高中招收新生按照公平、公正、择优原则录取,不准降低标准招收低于本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。
6、录取结果必须及时公示,通知考生,不准以任何借口扣压考生的录取通知书。
7、普通高中统招生、择校生实行按计划一次性录取,不准超计划招生或进行二次择校招生。
8、严格执行省、市物价部门收费规定,不准擅提标准,擅扩范围,擅立项目收费。
9、民办学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办学资格,不准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招生。
10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规定,不准私自招生、有偿招生甚至弄虚作假,以权谋私。
(以上内容摘自南通市教育局通教发[2004]22号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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